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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球迷俱乐部官微发"周琦官宣" 随后删掉了
来自:CBA资讯 www.360qiuba.com 时间:2021年09月10日 01:27

9月10日报道:

周琦官宣加盟澳大利亚墨尔本凤凰队后,新疆俱乐部一直没有发声。

值得一提的是:新疆球迷俱乐部官微在周琦官宣后第一时间发布了消息,并且申请了微博主持人(不发,而且几乎不是首发者就不能申请主持人)。但是3小时后,新疆球迷俱乐部官微的这条微博就不见了。


新疆广汇球迷俱乐部第一时间发布微博,并申请了主持人


3小时后,球迷俱乐部官微中关于“周琦加盟凤凰队”的微博已经被删掉

【前情回顾】

新疆总经理:通知周琦归队他未归 球队遵守了规则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根据记者从各方了解到的信息,中国男篮国手周琦尚未与CBA新疆广汇男篮俱乐部完成续约,双方的合同争议已进入中国篮球协会的仲裁程序。


CBA新疆广汇男篮俱乐部总经理郭舰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周琦的合同于7月31日到期,俱乐部按流程于6月25日向周琦方递交D类续约合同,同时向CBA联盟完成备案。目前,8月31日注册截止日期临近,但俱乐部尚未收到周琦反馈的签约合同。

“周琦在结束国家队比赛任务后仍处于合同期内,我们当时通知他归队,也发函要求继续履约,但他一直没有归队。”郭舰说。

郭舰介绍,周琦方曾就合约向CBA联盟提出异议,CBA联盟就此进行了调解。“CBA联盟调解意见认为,广汇男篮与周琦的合同有效,俱乐部继续享有相关权利。”他说,“在周琦提出了个人诉求后,由CBA联盟5家股东代表形成的合议庭也驳回了他的所有诉求。”

郭舰表示,周琦的相关诉求是他个人对联赛规则的看法和理解,从周琦为新疆男篮效力至今,俱乐部一直严格按照中国篮协和CBA相关规则与其签订合约,并未有破坏规则和突破法律法规底线之举。

据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相关人士介绍,周琦就其与新疆广汇俱乐部之间的合同争议向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委员会在按照流程完成听证和全部程序后,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已经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调解意见。合议庭基于所查明事实和各方陈述,认为新疆广汇俱乐部不存在足以构成球员有权单方面解约的违约或违规行为,因此未予支持周琦的调解请求。同时,合议庭认为,对于周琦举报的新疆广汇俱乐部存在参赛单位主体混同、违反工资帽规定的问题,应当由中篮联公司依据《2020-2021赛季CBA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所有程序均按照CBA联盟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意见已于2021年8月5日送达各方。

周琦团队表示:“球员履约的前提是俱乐部做到保障球员合法权益和依法合规运营。我方始终坚持为包括周琦本人在内的篮球运动员争取他们应有的合法权益。我方不认同CBA联盟出具的调解意见,并对其调解程序中由5家俱乐部股东代表组成合议庭裁判案件的正当性及本案调解结果的公正性持保留意见。中国篮协已收到我方提交的仲裁申请,我方将积极配合中国篮协的各项仲裁工作,并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发声。”

中国篮协相关人士证实,中国篮协于8月24日收到了周琦就与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球员合同争议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并已开始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

【相关策划】

周琦与新疆在撕啥,从规则看,到底谁更在理?

要捋清楚这件事,还得从7年前说起。

2014年1月2日,准备进入CBA的周琦,与新疆队签下了一份4+2的合同,此即外界报道周琦与新疆签约6年的起始。

这份合同脱胎于CBA一直以来关于球队-球员签约一事的基本规则,此前CBA规定,从青年队升入成年队的球员,与母队签约规则遵循X+Y模式,即先签约X年合同到期后,母队享有Y年的优先续约权。

在2014年之前,X+Y的极限长度为5+3。但在2014年(也就是周琦与新疆签约这一年),联赛推出《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出于对球员自由转会意愿的保护,其中第九十四条,将“5+3”修改为“4+2”,这也是多方都明确认定的时间线开端:周琦与新疆队之间签订了“4+2”的合同。

随后2014-15赛季,周琦在新疆队开始了他的CBA生涯。2016年,周琦被火箭队选中,不过他当时没有离开CBA,而是留在CBA又打了一年。

2016-17赛季,周琦随新疆杀入总决赛,帮助球队击败广东,夺得了新疆队队史第一个冠军。

2017年夏天,篮协为周琦开具澄清信,证明周琦与新疆队并无雇佣合同关系,随后周琦与NBA的休斯敦火箭队达成了一份4年合同(前2年薪金保障)。

第一个赛季,周琦为火箭队出战18场,场均1.2分1.2篮板,另外为火箭下属毒蛇队出战24场,场均11.0分6.3篮板2.3封盖。

第二个赛季,周琦只为火箭队出战1场,打了1分钟得到2分,另外为毒蛇队出战7场,场均11.9分9.4篮板2.1封盖。

随后,周琦被火箭裁员,他离开NBA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7日。

由于当时已经过了CBA的注册期,最终CBA裁定,周琦不具备出战2018-19赛季的CBA比赛资格。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周琦还在火箭队效力的2018年夏天,CBA规定了新的球员球队合同签约规定,同时出台了标准合同模板,这就是日后所谓ABCDE级合同的来源,其中也留下了关于顶薪D类合同可以强留球员的规定。

关键是,这则新规还为海外中国球员回归CBA的合同模板做了规定,其中认定,如果球员回归国内前,与之前母队尚有合同剩余,那剩余部分合同将按规定被记为A类或B类合同。

而矛盾的种子,也就此种下。因此此时若按之前周琦与新疆队签约的年限来看,周琦与新疆队剩余的合同,还有2年+2年优先签约权。

问题是,这2年+2年优先签约权,还作数(合法)吗?

在周琦方面看来,周琦前往NBA,新疆队与中国篮协开具澄清信,意味着从更高的FIBA层面周琦与新疆的合同已经完全解除,而他在结束了和火箭的雇佣关系后,实际上已经恢复了完全自由身,他可以选择任何自己想要加入的球队加入。

而这也是周琦团队在回国后认真与新疆之外的球队(包括辽宁队在内的几支球队)深入探讨加盟的重要原因。

但在新疆队看来,周琦出国挑战NBA,只代表着“4+2”规则的“暂停”,没有履行完的合同还需要继续完成,周琦虽然没有合同在身,新疆却至少依然保留着他的“优先续约权”。

这是双方对彼此合同理解的第一次分歧。

最终,CBA联赛在2019年4月对于双方的分歧给出了最终裁定,认定周琦离开CBA时与新疆队没有雇佣关系(也就是说周琦与新疆的4+2合同中的4,只需要执行已经执行了的2,剩下的2年被视作双方合同解除)。但俱乐部与球员签署的旧版合同中的部分权益依然适用,新疆依然保留“+2”权益,即新疆拥有对周琦的两年优先续约权。

这次裁定在当时看来似乎是取了一个对篮协CBA、新疆队以及周琦来说的最大公约数,一方面,它规避了FIBA澄清信定义带来的法律问题,给了周琦“象征意义”的自由身;一方面,用优先续约权保证了新疆的利益,也避免了所谓年轻球员“出口转内销”逃离母队的模式,从大方向上为保护青训提供了榜样和案例。

周琦方面,最终也决定遵照裁定与新疆队续约2年,大家皆大欢喜。

但问题的种子也被就此种下,因为当时很多人都搁置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两年后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新疆队对此倒是没有什么疑问,由于篮协裁定规定新疆队保留的是“签约权”而不是“老合同”,因此周琦与新疆的续约,续约的合同将被视为新合同,然后按照中国篮协2018年之新规,周琦合同被计入B类,合同到期后新疆队拥有D类合同的优先续约权,可以强留周琦,没有任何疑问。

这个观点至少在CBA官网上是得到了支持的,最近两个赛季新疆队的注册信息公示上,周琦的合同类型标注均为B类合同。

CBA官网去年的公示资料,周琦明确被标注为B类

但是 在周琦团队的角度看来,裁定导致周琦留疆的+2签约优先权,其本身是来源于老合同的,实际上周琦与新疆签约,依然是老合同在发挥作用 ,那么双方的关系,就应该适用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按 照这个理解,周琦与新疆+2权益执行完毕之后,应该给予周琦完全自由球员身份。

另外,官方裁定发生在2019年4月底,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是为了解决CBA当时普遍存在的老合同与新规定冲突而在5月底确定的,周琦方面可以认为:既然裁定在前,规定在后,那之后的规定再结合之前的裁定,二者合一,周琦的情况应该适用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而这,便是如今周琦与新疆队矛盾的核心。

如今从头回顾,站在周琦方面的角度来看,等于是CBA在两件事情上用了两套原则——2019年裁定时尊重了老合同有利于新疆,如今合同规定上尊重了新规再次有利于新疆。而周琦方面的利益始终没有得到保护。

而这些事全部合起来摆在一起来看,就等于从2019年CBA裁定生效时开始,周琦的未来已经被新疆队完全锁定,周琦方面显然可以认为这个事情不合理。

但从新疆的角度来看,他们的一切诉求都在CBA规定的框架内,周琦要走不是我一定要玩赖拦你,规则如此,至于大家对规则的理解对不对,我们找CBA去谈。

从如今的情况来看,CBA官方比较支持新疆队的观点,周琦团队试图向CBA举证,但大概率没有什么胜算。

而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周琦一年(甚至多年)不参赛,只要新疆队开出D类合同,周琦的签约权就始终属于新疆,至少从眼前的情况看,周琦的抗争短期内几乎很难得到他想要的结果。

然而,合理是否一定意味着合情?我们在这里也无法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至于周琦破釜沉舟的最终结果,我们也只能拭目以待。